“因家庭暴力造成生活困难或医疗救治困难的,建议获得紧急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董中原委员表示,家庭暴力往往造成弱势群体陷入经济贫困、失业、伤残等,这些因素又往往导致受害人无法离开暴力环境,从而导致恶性循环,需要国家对这部分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紧急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社会机构义务更明确
此次二审稿与初稿相比,增设了“强制报告义务”的社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范围,规定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说,除上述机构外,社会公众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也应有所体现,她建议增加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劝阻,向有关单位举报。”刘政奎委员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应鼓励社会的积极参与,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家暴行为都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上处处都有人监督家庭暴力,令施暴者有所忌惮,起到预防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经过反复修改比较成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符跃兰委员同时建议将妇女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把妇女联合会加进来,这样更方便基层、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报案,也更符合现在管理的现状。”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一个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的设在政府,有的设在妇女联合会,都由政府分管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议将其更加明确地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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