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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捍卫尊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

用法律捍卫尊严

( 2015年12月25日  08 版)

    本报记者刘婉婷

    日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在家庭暴力的定义、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和完善,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

    二审稿将精神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内,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更加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增设:“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一修改不仅使得家暴的定义更加科学、准确,也使反家庭暴力法更贴近实际情况。

    蔡昉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肯定了此次的修改工作,同时建议,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设“经济虐待”这一方式。他表示,联合国、妇女大会等国际性文件中也有经济暴力这一概念,而且经济虐待可以把损毁财务、不给食物、剥削、敲诈等这些广义一点的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进来。陈竺副委员长对此表示赞同,并提出,反家庭暴力法这个时候出台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调研发现,有的家庭成员长期受辱,精神心理深受伤害,此次加入精神暴力的概念,非常值得肯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亮点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可谓是草案一大亮点。此次二审稿对此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

    为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保护令的时限也进一步明确,一般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分组审议中,黄润秋委员建议,应将“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修改为“接触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陈秀榕委员也持相同意见,他说,现实中不少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往往还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世界各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普遍将受害人的近亲属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杜黎明委员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创设是这部法律的重要特色,一定要做到真正管用、解决问题。目前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他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实现各有分工、任务明确。

    特殊保护弱势群体

    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次修改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保护,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增加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范徐丽泰委员表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但在辟护场所、福利机构之外,还建议发挥社会力量,为受害者提供较方便的临时住所和生活帮助。她说:“以香港的‘风雨兰’为例,它是专门提供临时宿舍和生活需求给家暴受害者,地址是保密的。所以,施暴人一般找不到,就是找到了,门口也有保安阻止他进入。这种专业机构的好处是相同遭遇的被害人住在一起,她慢慢明白被虐不是自己的错,也容易交到新朋友,心情也会比较稳定。这种机构没有财政拨款,主要依靠社会捐助。我们应该考虑鼓励社会力量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和生活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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