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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充分利用《种子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种子法》在侵权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让违法者付出的代价加大。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情节严重的,按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依据货值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作者简介: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从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12年,其代理的数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知识产权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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