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说——
垦丰新品种维权又胜一局侵权企业被判赔偿20万元
( 2015年12月14日 07 版)郑玉红
黑龙江省绥化某种子公司未经黑龙江农垦垦丰种业有限公司许可,以“育选7”的名义销售“垦稻12”。被垦丰种业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省、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垦丰的诉讼请求,依法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
“垦稻12”是垦丰种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水稻品种,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名称为“垦鉴稻7”。同年5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6年授权,品种权号:CNA20030138.1。2006年2月,该品种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审定,名称变更为“垦稻12”。
2014年种子销售季节,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育选7”,工商局在市场查获并取样送检后,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判定送检样品为“垦稻12”。垦丰种业随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并出示大量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垦丰所述的事实,依法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未经垦丰种业同意,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该企业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仍然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实施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垦丰种业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已拿回所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垦丰种业表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不惜一切代价严厉打击,维护自己和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点评
当前市场上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仍在以种种不法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并侥幸地认为,只要不以品种权证书上的名称生产销售,就很难被追究责任。此次垦丰种业维权胜诉说明,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难逃法律制裁。任何企业与个人都该铭记,遵纪守法是企业生存、个人发展的底线,所有违法行为都无法蒙混过关,最后都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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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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