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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稳妥推进“一社区一村委会”改革


山东稳妥推进“一社区一村委会”改革

( 2015年12月05日  01 版)

    本报讯(记者杨瑞雪于洪光)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根据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治理现代化要求,尊重农村居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村居民权利,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结合村“两委”换届,逐步推进社区内行政村合并,实现“一社区一村(居)民委员会”,实现以农村社区为单元开展治理和服务。

    《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改革传统村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多村一社区”体制。依法撤销合并社区内原行政村及其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村民委员会,原行政村改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实现“一社区一村(居)委”,公章为“×××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其他行政村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社区村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社区设立党委或党总支,依法领导和支持社区村委依法行使职权。合并村庄形成的社区,鼓励打破原村庄和地域界限,根据社区产业、功能、党员数等设置党支部,也可按地域设置党支部;单一村庄形成的社区,保持原组织架构。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社区村委,推选产生社区村委下属组织、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社区监督组织,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社区财务等进行民主监督。健全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意见》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坚持原建制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等方式,进行农村资产改制,对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剥离社区村委经济职能,实现社区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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