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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抵押配套制度


    四是农村信用体系。从当前试点情况来看,在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的业务中,决定金融机构是否贷款给农户,本质上并不是取决于农户抵押给金融机构的土地经营权,而是金融机构综合考量农户的历史信誉、产业前景、偿还能力等因素而决定的。换言之,当前开展的农地经营权抵押,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信用贷款,只不过是通过将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进一步对农户进行增信的过程。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农地经营权抵押刚刚起步,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还非常滞后,农地经营权还难以独立承担起抵押品的角色。将农户信用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农地经营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初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同时还可以进行信用家庭农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农业企业的评级工作,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全覆盖,为各类主体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信用支撑。

    此外,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各地还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注重发挥各级农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功能作用,将农地经营权评估、抵押资产处置、贷款意向登记、初审等工作交由农地流转服务体系来承担。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工作的政策支持,在税费、考评、存款准备金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激发金融机构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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