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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科技管理人员奖励


给予科技管理人员奖励

( 2015年11月04日  05 版)

    让科技人员富起来成果转化率高起来

    本报记者  李丽颖吴佩

    编者按:“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这是今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求,旨在激发科技人员持久的创新动力。与此同时,今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进一步明确提高了科研成果转让的收益比例。

    发展现代农业,出路在科技,潜力也在科技。如何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让更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看得见的产量和效益?如何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让他们通过成果转化真正富起来?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深入农业科研单位,进行了相关的调查采访。

    提升成果转让收益比例

    从不低于20%到不低于50%,在提高科研人员收入同时,也要求成果本身更“接地气”

    56岁的王才林是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所长,做了十几年的育种,他培育出的数个水稻品种如今在各地广受欢迎。每转让一个品种,按照江苏省农科院的收益分配,他个人就能拿到转让价值总额的30%作为奖励。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将成果转让收益中科研人员的奖励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对于这一改变,王才林很是赞赏:“对于我们有成果的科研人员来说,是增加收入的好事。”

    要激发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技成果真正转化到现实生产力中来,最核心的还是人的因素。长期从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中国农科院成果转化局副局长王登山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这次新法对于比例的重新规定,肯定能给农业科研专家带来真金白银,他们的收入肯定会上去。”

    “比例的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收益必然会增加,但另一个问题,如果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这些转化收益会不会丧失?”江苏省农科院知识产权管理处处长严建民认为,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等三部委从去年开始,在4家中央科研单位实施了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也就是对科研成果进行“确权”。作为其中的试点单位,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在具体权益比例上按照资金来源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成果,个人所占比例是50%,而由个人出资取得的成果,个人占比可高达70%。同时明确规定,科研人员享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无论是新法的修改,还是农科院做的试点探索,都是为了增加科研人员的收入。但是,收益比例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它更像一个风向标,要求农业专家凝炼科研方向,提升科研成果本身的质量,真正产出一大批满足需求的科研成果。”王登山感慨道,“科研人员在申请科研课题时,既要考虑国家和社会需求,也要兼顾市场需求和成果转化率。”

    科研成果的转化,需要专业的成果转化人才,要让参与成果转化的科技管理人员不白干

    “一项科研成果要转化出去,必须要有懂转化的人才和团队。一线的许多科学家并不一定懂市场。”宁夏农林科学院成果转化处今年才成立,处长杨晓洁告诉记者,与东部很多地区相比,学院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一直不高,专家不懂如何转化,许多成果束之高阁。

    从去年起,宁夏农林科学院就开始加快成果的转化。2014年,10项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达600多万元,而专家从中的收益比也达到30%。尽管开局不错,但杨晓洁依然焦虑,转化法修订实施后的半个月,她特地跑到江苏农科院取经。

    “成果能否得到有效转化,人才是个很关键的环节和因素。目前,我国还很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缺乏对转化人才的激励奖励。”采访中,王登山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如果一项科研成果,可以卖100万元,但努力一下也可以卖120万元,多出的20万元的收益,只与科研专家有关,与成果转化人员的利益相关度并不高,这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成果转化人员也许就没有这个积极性,去多转化20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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