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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了


    三是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四是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或条件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提供者也要进行处罚。

    五是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明确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如何体现?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增设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增加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一节;增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增加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管理要求。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同时,国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另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五是完善召回制度。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增加了召回产品的范围,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检验标准;强化退市食品处置,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六是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义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许可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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