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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是社会发展重要保障


  提高制度反省能力

  保障农民集体发展

  很多学者倾向于认为农民集体的前途将取决于它的历史合理性,因此能否允许农民集体按照自己的逻辑展开就成为一个问题。事实上,农民集体产生于国家的宏观政治安排,在改革开放前后一度获得了较多自主权利,但现在它更多地受到科层组织的限制。科层组织的运作有它独特的逻辑,农民集体的逻辑只是这种体制运转需考虑的诸因素之一,其历史合理性首先要经过科层组织工具合理性的过滤。

  比如,就土地制度来说,国家法律强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但科层组织却未必有利于集体所有制。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将交易管理权从农民集体提升到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这样是否会发生管理权对于所有权的取代?如果发生这样的取代,那么就需将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才能得到纠正。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命力而言,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出现是政治考量的结果,它在复杂的科层组织运作下获得实践形态。就集体与社区的关系来说,这是一个新问题,似乎还没有进入国家政治考虑的视野。它将何去何从,将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探索。地方和基层的制度创新能力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农民集体在这种创新过程中能否展示出自己的合理性。

  国家的顶层设计往往只能框定农民集体相关制度的大框架,这些制度的实际内涵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而在这个过程中,科层组织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科层组织的制度反省能力和自我纠正能力是有效的,那么制度的合理性水平就会比较高,否则,农民集体制度的前途就会充满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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