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严查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中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各级农牧部门及卫生、食药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在一定时期内畜产品质量明显好转,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遏制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现有监管方法虽然层层抽检,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总有落网之鱼,而且发现阳性样品难以追溯。
从根本上制止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部门职责,维护政府形象的必然选择。加强“瘦肉精”监管必须标本兼治,在完善现有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治本之策。
第一,应借鉴肉鸡、牛奶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模式,引导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建立自有养殖基地,或与规模养殖场建立稳定的合同购销关系,在屠宰环节严格“瘦肉精”检测,一旦发现“瘦肉精”阳性,依法追究供货养殖场的法律责任。
第二,严格屠宰企业建设标准。达到一定规模的屠宰企业必须建立自有养殖基地,或与规模养殖场建立固定合同供销关系。把与屠宰企业建立稳定合同供销关系,作为养殖场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必要条件。
第三,实行大中城市猪牛羊肉市场准入制度。只允许建有养殖基地或与养殖场建立固定合同供销关系的屠宰企业的肉类产品进入大中城市。
第四,简化“瘦肉精”抽检工作。有关部门分别对养殖、屠宰、市场销售等环节进行抽检,主要发挥预警作用。屠宰企业实行全面检测,发现阳性样品上报农牧部门,对供货的养殖场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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