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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村规民约探索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


修订村规民约探索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

———来自河南省登封市周山村的调查

( 2015年08月17日  03 版)

    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

    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由全国的性别研究专家和热心农村社区治理的实践者构成,从2007年起,与政府部门合作,致力于推动男女平等与乡村发展。课题组选择河南省登封市周山村作为试点,从2008年开始协助该村连续三次修订村规民约,探索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了村规民约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

    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约定的村庄管理规则和村民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村规民约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能直接反映村民的意愿和利益需求,容易被村民接受,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不可或缺。

    从2008年至2015年,周山村两委(村党支部、村委会)在登封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了三次村规民约修订。

    第一次修订:“破冰”(2008年10月-2009年3月)

    2008年10月,在中央党校举办的性别平等培训班上,周山村村支部书记主动要求帮助该村修订村规民约。为了慎重搞好修订工作,课题组进入该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周山村位于登封东部,距河南省省会城市郑州约70公里,地处山区。全村398户,1520人,10个村民组,已经实现“退耕还林”。2006年,土地流转给大冶镇政府管理,村民每人每年可分得土地补偿金(村民称为“口粮款”)800斤小麦(折合款)。为了处理口粮款发放中的纠纷,2007年6月,村两委制定了“兑现粮款十三条”,其中第四条规定:“妇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给口粮款;离婚、丧偶后回村居住的妇女,不参与口粮款分配”。大多数村民认为这是按“老规矩”办事,没有表示异议,但一些因各种原因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离婚回村妇女及其家人意见很大,每到分配粮款时,各村民组都会发生纠纷与争吵。村干部认定一条:老规矩不能变!妇女结婚后户口就得迁出,该走的不走就不能给。

    调查之后,课题组与村支部书记协商达成共识,要修订村规民约,首先要转变干部村民的思想观念。于是,在修订村规民约之前,对村组干部和村民骨干进行培训,把依法自治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现实需求紧密联系起来,使培训入脑入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干部村民在起草修订草案时,取消了对女儿婚后留在村里的限制,写上了关键性的条款,鼓励“婚居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村民待遇”(第七条),“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第九条),以上条款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出人意料地顺利通过,以男性为中心的资源分配制度的“坚冰”开始突破。这是因为村民们认识到“时代变了,老规矩也该变变了!”但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说说而已,不会动真格的”。

    第二次修订:“深入”(2009年4月-2012年5月)

    因为有些村民认识还不到位,在第一次修订村规民约后不久,就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有的村民小组为了自身的利益,依然坚持将外嫁女赶走,与新的村规民约发生冲突。在村支部的坚持下,最终使新的村规民约得到落实。

    2011年底,周山村换届选举,新上任的“村三委”(村支部、村委会、监委会)认为,第一次修订的村规民约已经实施三年,有些条款需要完善,再次邀请课题组进行培训、指导,接连召开了村干部会议、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第二次修订了村规民约。有了第一次落实新村规民约的经验,这次修订格外认真,几乎每个条款都经过仔细的推敲。在村民代表看来,这次修订是“动真格”了。

    第二次修订村规民约最大的突破点是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第一次修订时只照顾到周山村的女性离婚回村后可享受村民待遇;第二次修订则考虑到媳妇或上门女婿离婚后如果不愿离开周山村,也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规定:“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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