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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


  第四,以税费为杠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二次分配。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的税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等税费种类。依据“按权能分配”理论,国家既不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不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政府不应参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一次分配,政府只有在城市一级土地市场上,才依据城镇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垄断地租和土地出让金。但国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者,需要对农村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供大量支出,故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就以税费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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