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人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究竟什么是村民自治这样的基本问题。按照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述,国家是为了“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并且法律也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在现实中,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并不一定都有权办。比如说教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要求的所谓“人民教育人民办”,实际上只是让农民出钱给政府办农村基础教育,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权力自己办教育。
应当说,这些建议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希望以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闯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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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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