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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监管 路向何方?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有“两利”

  这次《种子法》修改草案中,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即企业只办一个证——在注册地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适宜的地方开展种子生产和经营。

  这样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行政许可,减少企业麻烦。如一个玉米种子的经营企业,要在甘肃的张掖制种,可以自己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和农民租地制种;也可以直接委托当地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这个种子生产企业不用先到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到省里的种子管理局办许可证,省去很多时间。但生产种子前应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要告知当地,我在你县的哪个乡镇哪个村、受何企业委托、生产多大面积的哪个品种。受委托制种的企业,备案时应出示委托书。这样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种市场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滥制。单纯的种子生产型企业不用办理许可证,但要制种就要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如果制种者自己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又没有委托书,就是私繁滥制。现行种子法对生产许可证申领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对所生产种子的来源要求不严,只要求“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一些没有品种权的品种,容易被私繁滥制侵权。

  在《种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对“两证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见。一种是种子企业提的,认为“两证合一”,还要到种子生产地去办生产经营许可证,岂不更麻烦了?这是一种误读,没有认真读修改草案。另一种意见是种子管理机构提的,认为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加大了管理难度。这对种子生产重点县、省的种子管理机构来说,是减少了审核权和许可权。权力小了,但责任还在,应把力量重点放在市场监管上,查处私繁滥制,打击侵权套牌。

  如果这个修改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种子协会应制发一个种子生产委托书标准样本,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应做生产安全“守望者”

  近年来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无法回避的是,以蔬菜为主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不容乐观。由于监管缺失,在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领域,侵权制假、缺乏诚信的“破窗效应”突出。在生产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率远高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并且由于是经济作物,一些蔬菜种子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远重于大田作物。怎么办?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缺失,管理部门需当好“守望者”。

  因此,本次《种子法》修订提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既是重大变化,也是亮点。其一,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创新以及保护农民的角度看,作物无所谓“主要”与“非主要”。主要农作物种子会引发生产事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同样也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创新需要保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创新也需要保护。只管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明显存在缺陷的。其二,从品种审定改革的角度,本次修订把审定作物从28个降为5个,同时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施登记管理,进行有效衔接,在审定作物中又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是对品种审定改革积极、稳健的推进,改革方向不言而喻。

  然而,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将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繁多,如何确定登记作物目录是难题。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未加管理和保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资源普遍共有,这些共有的品种资源又由谁来登记?在推进登记工作上,有几点想法:

  第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登记作物品种应突出重点、分批确定,首先把从审定品种中退出的作物品种列入登记目录;再把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种子经营风险较大的作物列入;以后把生产面积相对较大,与群众生活密切,在国际上竞争优势明显的作物品种逐步列入。

  第二,抓住核心,化繁为简。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品种信息,以便于市场监管。坚持申请者对备案信息负责的原则,登记信息应以申请者提供品种相关信息(含DUS)和标准样品为主,登记受理后只需对标准样品进行快速DNA检测比对,不再增加其他审核,包括指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数据,避免形成“类审定”,也不能把登记和品种权保护纠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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