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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建设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尽管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了所有权代表,规定了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但是,如果不明确界定集体成员的权利,还是无法达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土地权利的目的。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对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进行明确界定。一是保证农民集体成员在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机动地调整、“四荒地”拍卖、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及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上享有充分的决策权;二是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方式,逐步完善重大事项的表决形式、会议记录、代表签字和文件归档等程序和制度;三是规定成员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制度。实践中,一旦发生侵权或争议事件,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集体成员,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从法理上讲,所有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是,现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处分和收益权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最为典型的是集体土地须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这也成为产生“小产权房”和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这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中,应当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赋予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主要的是缩小征地范围,除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外,农民集体的土地只要符合规划,可以自行决定是直接用于建设,还是通过出让、入股、合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还是一句空话。

  二、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赋予集体

  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赋予集体成员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才能更好地落实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其增加投入、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进一步梳理和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

  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置混乱、权利类型过多,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这些权利相互重叠、相互交叉,极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统一梳理和规范,建议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将这些权利归为三类:一是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等归入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通过有偿方式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无偿方式设定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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