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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大农民成为农业现代化最大受益者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明确指出,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富强,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要求江苏在“四化同步”发展上带好头、领好向,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农业现代化是为了农民、依靠农民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大力培育以职业农民为主要力量的各类经营主体,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成为农业现代化最大受益者,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要实现这一目标,推进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培育职业农民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大力培育职业农民,让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强调指出,“农业现代化建设要靠人,没有人种地,种子再好、肥料再多、机械设备再先进,也是不行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现代农业从业的主体,也是培育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人才基础。新型职业农民是提高传统农户经营能力的必由之路,传统农民难以担当现代农业建设的主角,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丰富知识、掌握先进技术、善于经营管理、能够引领创新创业,不仅是农业生产的投资者和农业经营的决策者,也是先进科技的示范者和现代农业的引领者。新型职业农民也是构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人才基础,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其创办者主要是职业农民,职业农民群体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这些主体的发展质量和生产经营水平。

  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要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农民转型升级通道,在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基础上,支持职业农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转变,支持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支持职业农民与农业企业的生产协作和利益联结,夯实现代农业建设的人才基础。今年,我省被农业部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省,根据实际重点培育“三类职业农民”,即提升一批对农业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吸引一批有乡愁、想返乡创业的“”,引进一批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计划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20万人,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

  二、家庭农场是从事现代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经营主体,必须鼓励发展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形成分工协作、各展所长、互利共赢、融合发展的格局

  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我省四种类型经营主体都有发展,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家庭农场已认定2.4万家,合作社超过7万家,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645家。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家庭农场具有主体性和基本性。相对于传统农户,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规模变大、专业性变强,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通过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的收益得到保障,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更具有效率和竞争力。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合作社的基本成员,合作社是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联合的重要纽带。没有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另外,两者之间目的不同,农户为致富而办家庭农场,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类型不同,家庭农场是独立市场主体,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主体;决策机制不同,家庭农场自我决策,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分配不同,家庭农场自负盈亏,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相对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是龙头企业原料生产的基础,龙头企业要与家庭农场成为利益共同体,有所为、有所不为,既发挥带动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防止大面积、长时间租占承包地,防止“一个主体、多个牌子”。

  打造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方阵,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经营主体,扶持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职业农民适度集中成为家庭农场,扶持鼓励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鼓励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各自适合领域发挥优势作用,各展所长、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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