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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探究


  (三)实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的分配机制

  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反映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者所获土地收益在农民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集体基于所有权获得了集体土地收益,还需要由农村集体共同决定收益具体如何处理,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在成员间分配,也可以进行集体财产提留以提高全体成员的福利保障。一旦农村集体决定将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到成员个人并付诸实施,每个农民集体成员的平等分配就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予以实现。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明晰化。

  我国有关法律只是象征性规定了集体土地收益的内部分配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予以具体进行,除此之外没有明确规定内部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标准。各地试点办法有的仅规定分配的方向,例如上海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等;有的规定由集体自治决定,例如广州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50%以上应当专项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剩余部分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有的规定了规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例如佛山市规定50%流转收益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10%作为集体收益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另外的40%按照股权比例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各地的试点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由于各地的差异性,在未来进行相关立法时可以不用规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但理应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中分配给集体成员的最低比例,并要求严格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本集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四)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的救济制度

  农民个人作为集体成员,既然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当这一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自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私法保护。《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农民成员不能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撤销农村集体在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决策,因此向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撤销权是农民寻求司法保护的基本方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答复陕西省高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了农民有就相关集体土地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本身是一种法定的私权利,其行使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即使需要经过集体的决议方能实现,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因他人作出的决定而被剥夺。村规民约一般情况下不得成为取消某一集体成员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的依据。实际上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权能这一私法权利的行为之一就是形成以农村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收益分配为内容的村民决议,人民法院当然有权予以审查。我国理应完善《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规定,或是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则予以明确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从立法上防范农村集体中部分成员滥用集体决策机制,防范多数对少数成员合法利益的侵害,以保障农民合理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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