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看,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比较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人口转移不稳定、农户惜地情结较重的条件下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且规模化程度较之其他模式更高,经济效率也更明显。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推广价值
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人口稠密的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竞争力水平。据测算,我国谷物产量中约有80%,是由具有类似于射阳县农业条件的地区生产出来的,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人口相对稠密、劳动力转移不稳定,老年人与妇女“守候”农用土地。除少量的公司化农业与租地家庭农场之外,这些地区还有约50%的谷物仍采用“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模式生产。由此可见,借鉴和应用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来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具有较为普遍的意义。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的意义,还在于它可以向更高水平的规模化生产方式平滑过渡。小农户可以不再介入生产经营,也不再对生产做任何投入,现有的生产协作组织者将成为统一经营的主体,由它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关系,使小农户只获取固定收入,或建立“典权”契约关系,一次性获取“典让”收入,由这种收入体现农户的土地产权身份。这实际上实现了土地产权(包括经营权)的出让。当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射阳县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向家庭农场模式过渡,还需要较长时间,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农业剩余劳动力要实现稳定转移,告别“候鸟式”流动。据笔者估算,全国农户剩下约3000万户时,大体会形成一个“城乡收入均衡”水平。推进这个过程尚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为实现这个目标,政府需要有一个更积极的城市化政策,促进有条件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入各类城市,成为城市定居人口。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弱化农民“惜地情结”的经济根源,使农业地租率下降到农业纯收入的10%以下。如果进城落户农民的基本养老金显着高于人口稠密区小农户土地的纯收入(谷物生产农户大多不超过4000元),且能支付城市生活的必要开支,农民的惜地情结会失去经济动因。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由惜地造成的高地租率也会下降,租地农场将出现较大的盈利空间。
最后,进一步调整国家农地政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有一个明显缺陷,即小农户转出土地常常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起作用,不免使农户心生“失地”的忧虑。农户更信任市场。如果农户能从市场上很方便地“回购”自己流转出去的土地,他们会更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乃至承包权。中央的土地制度改革应坚定地向市场化方向推进,地方政府则应减少对土地市场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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