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开始,江苏射阳县推行“稳定地权、协作经营”的农业规模化生产方式,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据笔者初步调查,2014年,射阳县试行这种生产方式的耕作区域,小麦产值/成本比率增加约192%,稻谷产值 / 成本比率增加约30%,农业竞争力显着提高。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六大特点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的核心特点是土地不在农户之间流转,通过生产经营协作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谷物生产效率。射阳县的干部群众称这一规模化生产模式为“联耕联种”。实际上,这一模式正在突破耕种环节,向一体化协作经营方向发展。这一模式有六大特点:
其一,由农户自行设定归属不同的地块的标志,实际耕作时取消田埂、地界,方便机耕操作。
其二,统一耕作时间,以降低小农户耕作时间不统一引起的作业效率损失,提高作物生长期光热资源利用效率。
其三,统一规划机耕路线,最大限度地消除机耕死角;机耕道路占地面积最小化。
其四,村干部或合作社负责人来协调,由农户确定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品类,在较大田块上统一使用。
其五,若不同农户土地的地力有差异,在收获时让收割机分别操作,各家农户自行取走产品;若各农户土地的地力接近,便通过测产,统一收获,统一出售,货币收入记入各家账户。后一种情形目前还比较少,但随着统一耕作的推进,各家土地的肥力逐渐接近,这种方式将会成为主流。
其六,全部生产过程确保农户知情或参与,生产的协调者(村干部或合作社负责人)不自作主张,也不按照一个农业企业的要求做统一自主经营。
因为“稳定地权、协作经营”具有以上特点,农户在心理上认为土地还是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也没有流转。目前,这种模式受到农户普遍欢迎,示范效应强,推广速度较快。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的创新意义
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我国粮食主产区发育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方式,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与现有主要农业规模化经营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第一,与“小农户+社会化服务”相比。“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实现“部分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方式,它主要得益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其中的规模化经营性质主要发生在生产服务环节,即农业服务商为多个小农户服务。这种模式与全程小农户经营相比,无疑有巨大优势,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社会化服务面对小农户会引起一些规模化操作的不便,导致效率降低。而在“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之下,因地界约束弱化,耕作的统一性增强,这些问题可以基本克服。
第二,与“公司化农业”相比。我国已经出现的公司化农业总体效率不高。一是因为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低,作业计量复杂,致使雇工监督难度大;二是公司化农业往往依靠政府行政干预流转土地,农户的心理成本进入了地租率的确定,使地租率通常占到农业纯收入的一半以上,极大增加了农业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在“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下,农户没有脱离经营,也不存在地租成本,农户核算仍得以保持,现阶段公司化农业的弊端大体可以消除。
第三,与“托地社”相比。可以认为,“托地社”模式也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实际上购买了受托方的全程服务。通常因为农户地界仍然必须保留,这种模式实际上与“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模式比较类似。而且,这种模式主要适应劳动力转移程度高、非农就业报酬高的地区。相比之下,如果留村老人妇女比例较大,“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则更能满足小农户的要求。
第四,与“小农户+合作社服务”相比。从国际经验看,小农户很难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大农户或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社,才能发挥专业化、规模化服务的优势。在农业发达国家,真正的合作社并不直接介入地头生产,地头生产完全是农场主自己的事情。小农户与真正的合作社不是一对好“情侣”。严格意义上说,射阳县的合作社也大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它只是“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下的生产协调者,但这种协调发挥了促进规模化生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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