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开始,江苏射阳县推行“稳定地权、协作经营”的农业规模化生产方式,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据笔者初步调查,2014年,射阳县试行这种生产方式的耕作区域,小麦产值/成本比率增加约192%,稻谷产值 / 成本比率增加约30%,农业竞争力显着提高。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六大特点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的核心特点是土地不在农户之间流转,通过生产经营协作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谷物生产效率。射阳县的干部群众称这一规模化生产模式为“联耕联种”。实际上,这一模式正在突破耕种环节,向一体化协作经营方向发展。这一模式有六大特点:
其一,由农户自行设定归属不同的地块的标志,实际耕作时取消田埂、地界,方便机耕操作。
其二,统一耕作时间,以降低小农户耕作时间不统一引起的作业效率损失,提高作物生长期光热资源利用效率。
其三,统一规划机耕路线,最大限度地消除机耕死角;机耕道路占地面积最小化。
其四,村干部或合作社负责人来协调,由农户确定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品类,在较大田块上统一使用。
其五,若不同农户土地的地力有差异,在收获时让收割机分别操作,各家农户自行取走产品;若各农户土地的地力接近,便通过测产,统一收获,统一出售,货币收入记入各家账户。后一种情形目前还比较少,但随着统一耕作的推进,各家土地的肥力逐渐接近,这种方式将会成为主流。
其六,全部生产过程确保农户知情或参与,生产的协调者(村干部或合作社负责人)不自作主张,也不按照一个农业企业的要求做统一自主经营。
因为“稳定地权、协作经营”具有以上特点,农户在心理上认为土地还是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也没有流转。目前,这种模式受到农户普遍欢迎,示范效应强,推广速度较快。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的创新意义
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我国粮食主产区发育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方式,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与现有主要农业规模化经营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第一,与“小农户+社会化服务”相比。“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实现“部分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方式,它主要得益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其中的规模化经营性质主要发生在生产服务环节,即农业服务商为多个小农户服务。这种模式与全程小农户经营相比,无疑有巨大优势,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社会化服务面对小农户会引起一些规模化操作的不便,导致效率降低。而在“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之下,因地界约束弱化,耕作的统一性增强,这些问题可以基本克服。
第二,与“公司化农业”相比。我国已经出现的公司化农业总体效率不高。一是因为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低,作业计量复杂,致使雇工监督难度大;二是公司化农业往往依靠政府行政干预流转土地,农户的心理成本进入了地租率的确定,使地租率通常占到农业纯收入的一半以上,极大增加了农业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在“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下,农户没有脱离经营,也不存在地租成本,农户核算仍得以保持,现阶段公司化农业的弊端大体可以消除。
第三,与“托地社”相比。可以认为,“托地社”模式也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实际上购买了受托方的全程服务。通常因为农户地界仍然必须保留,这种模式实际上与“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模式比较类似。而且,这种模式主要适应劳动力转移程度高、非农就业报酬高的地区。相比之下,如果留村老人妇女比例较大,“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则更能满足小农户的要求。
第四,与“小农户+合作社服务”相比。从国际经验看,小农户很难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大农户或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社,才能发挥专业化、规模化服务的优势。在农业发达国家,真正的合作社并不直接介入地头生产,地头生产完全是农场主自己的事情。小农户与真正的合作社不是一对好“情侣”。严格意义上说,射阳县的合作社也大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它只是“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下的生产协调者,但这种协调发挥了促进规模化生产的积极作用。
总体看,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比较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人口转移不稳定、农户惜地情结较重的条件下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且规模化程度较之其他模式更高,经济效率也更明显。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推广价值
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人口稠密的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竞争力水平。据测算,我国谷物产量中约有80%,是由具有类似于射阳县农业条件的地区生产出来的,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人口相对稠密、劳动力转移不稳定,老年人与妇女“守候”农用土地。除少量的公司化农业与租地家庭农场之外,这些地区还有约50%的谷物仍采用“小农户+社会化服务”模式生产。由此可见,借鉴和应用射阳县“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来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具有较为普遍的意义。
“稳定地权、协作经营”模式的意义,还在于它可以向更高水平的规模化生产方式平滑过渡。小农户可以不再介入生产经营,也不再对生产做任何投入,现有的生产协作组织者将成为统一经营的主体,由它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关系,使小农户只获取固定收入,或建立“典权”契约关系,一次性获取“典让”收入,由这种收入体现农户的土地产权身份。这实际上实现了土地产权(包括经营权)的出让。当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射阳县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向家庭农场模式过渡,还需要较长时间,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农业剩余劳动力要实现稳定转移,告别“候鸟式”流动。据笔者估算,全国农户剩下约3000万户时,大体会形成一个“城乡收入均衡”水平。推进这个过程尚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为实现这个目标,政府需要有一个更积极的城市化政策,促进有条件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入各类城市,成为城市定居人口。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弱化农民“惜地情结”的经济根源,使农业地租率下降到农业纯收入的10%以下。如果进城落户农民的基本养老金显着高于人口稠密区小农户土地的纯收入(谷物生产农户大多不超过4000元),且能支付城市生活的必要开支,农民的惜地情结会失去经济动因。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由惜地造成的高地租率也会下降,租地农场将出现较大的盈利空间。
最后,进一步调整国家农地政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有一个明显缺陷,即小农户转出土地常常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起作用,不免使农户心生“失地”的忧虑。农户更信任市场。如果农户能从市场上很方便地“回购”自己流转出去的土地,他们会更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乃至承包权。中央的土地制度改革应坚定地向市场化方向推进,地方政府则应减少对土地市场的直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