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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哲学思辨


  (四),从内部自治权能看,它是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一定期限让渡,由农民依法承受、持有利用而派生的权利,是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有机联系的内部治理权,亦称土地持有产权结构运行的“调节器”和“安全闸”。

  农民对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成本的预期分析,一般蕴涵了对自然风险、交易风险与投资风险诸方面的不确定变量的预测,并凭借自身或他人既定的经验、知识、技术与能力,用来降低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的成本,规避风险,尽可能地使预期收益最大化,在排除外部行政权的过度扰动、突如其来的因“公益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土地持有产权被“强制征收”、乱收费、乱摊派现象重复无节制地反弹上升等因素的规制与影响等方面,内部自治权所表达的“成本—收益”本身就具有自我监督与抗干扰或规避干扰的律他制约的双重功效。只是在国家公权规则的强制下,这种“他律约束”的边际效应才是递减的。

  综上所述,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外部结构是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基础上的分离让渡为前提的,是以农民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内部自治权四级权能所构成的。这种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定期限的让渡为基础,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内部自治权的四权分离与统一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结构体系,具有现代土地权利配置的科学性与制约平衡性的特征。这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并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为前提的土地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农民持有利用的形式,并且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依照一定法则分离出来,这是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土地资源抑或土地资本的传统利用方式或配置效率低下的一种积极扬弃;是土地公有制及公有法权实现形式创新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方式既克服“弊端”又保留“精髓”的辨证扬弃;是在农业发展面临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剧烈竞争条件下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的“外部性”通过农民土地利用——持有产权制度“内在化”创设的一种新探索。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创新,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方法与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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