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放活经营权”
“放活经营权”,简单说就是土地的流转。这里面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经营权”被单独提出来,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标志。土地从“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权分置到现在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存在着重要而深刻的变化。但对于这个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学术界和政策界目前似乎都还不是很清楚。
第二,是“活”字。简单地理解就是“活化”,就是要让经营权的流转更加流畅,让经营权的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当前,很多地方搞的确权、搭建市场交易平台、资产评估、优化市场服务、加强管理、提供补贴和支持、提供保障措施等,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如何“活化”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这件事。按理来说,土地流转应该是流转双方自己的事情,有需求有供给才有流转,因此应该属于市场行为。但是,由于“三农”的特殊性,政府总觉得对此应该做些什么。因此,便要求在政策上对经营权流转进行介入。
“放活经营权”说白了就是指地方政府试图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在有些方面是必要的,但在另外一些方面可能就是不需要的,关键在于“度”不好把握。于是,放活经营权的争议主要就集中在了政府究竟有没有责任和必要、以及应该怎么样活化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方面。有趣的是,那些平时看起来“很市场派”的人,这时候往往都觉得政府很有必要干预这个市场,因为工商企业下去种地总是亏本的,因此国家有义务支持他们,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而那些平时看起来“很不市场派”的人,这时候反而觉得政府没有必要干预这个市场,因为小农经济在土地产出率方面比企业高是个常识,而且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可以确保农民不丢失自己最后的生存保障,政府没有必要帮助工商资本下乡打败小农。
第三,是“放”字。讲白了就是“放权”,或者叫“赋权”。国家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权能,这是一个十分新的内容,而且这是那么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都不具备的新的权能。需要引起关注。但“放”的目的还是在“活”,是为了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得更“活”。遗憾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身的信用严重不足,拿到银行贷不到款。这并非银行不支持这项工作,而是银行本身需要服从经济理性,毕竟银行不是财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土地经营权本身信用不足,于是便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增强其信用度。比如,用政府财政担保,或者用行政手段向银行施加压力等。但这样做的话,经营权“活”了也就意味着经济风险加大了。实际上,银行往往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而地方政府对银行支配力有限。所以,很多地方搞的经营权抵押,都是地方上的农商银行(信用社)冲在一线。因此,总的来看,放活经营权中,地方政府在“活”字上还能够做些事情,而在“放”字上则一直很难推进。
4、“强化管理权”
“强化管理权”是后来有人补充进来的一句话,起初只有前面的三句话。这里讲的“强化管理权”,主要是指强化政府对于土地流转的管理。“强化管理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缺位”问题,二是政府的“越位”问题。说白了,就是指在土地流转的时候,政府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却大包大揽,管得热热闹闹的。这种情况现在需要改正。
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越位”是我们经常见到的现象。很多时候,各级政府层层压指标,定任务,搞锦标赛,签责任状,硬是把“为民致富”变成了“逼民致富”,把好事最终办成坏事。这种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现象现在都还十分普遍。问题是,这种“替代”很快就会遭到经济规律的惩罚,而且政府的补贴往往成为了资本逐利的目标。因此,“强化管理权”首先就是要让政府摆正自己的土地流转中的位置和角色。最起码的是不能“越位”。
其次,“强化管理权”还指向政府的“缺位”。由部门来管理土地,有专业化的好处,但是也有部门分割的坏处。比如,一般来说是由经管系统管理土地流转,但土地和规划部门却可能将这些流转了的土地规划为预留的建设用地,那么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可能很快就面临征地,于是也就增加征地的难度和成本。部门与部门之间由于专业分工和部门利益,很难直接沟通,因此需要政府这样的综合性的机构进行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所以需要强化政府管理权。第二,与前面提到的活化相似,政府还在搭建市场交易平台方面发挥作用,这样做是为了市场更加的完备,是为了给市场搞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当然也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干预行为。第三是在流转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比如要求缴纳流转保证金,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等等。这些也是政府之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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