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农村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很难在城市获得体面安居所需的稳定就业与可靠保障,国家也不可能为这么大规模的人群提供这类救济。正因如此,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返乡,是他们最基本的权利。这是底线,政策必须保障他们的这项底线权利。也就是说,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和社会保险,而基本保障和社会保险是不可以自由交易的。
当前学界普遍存在一种误会,以为城乡一体化就是农民自由进城和资本自由下乡。农民自由进城当然没有问题,今后的政策还要进一步为农民进城创造体制和机制的条件。资本自由下乡则要警惕,尤其是“集体外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不能放开。目前城市已经积攒巨量的过剩资本,放开资本下乡,资本每获得一户农民的土地权利,就意味着一户进城农民失去了返乡的机会,他们进城成功了,在城市安居,当然是好的。问题是,大部分进城的农民无法在城市体面安居,国际上很多国家就在这一发展阶段产生了城市贫民窟。贫民窟不仅不人道,而且一定会成为任何一次经济、金融、社会、政治危机的放大器。
还有一种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农民进城与资本下乡并行,可以缩小城乡差距。问题是,让收入高的城市人到农村占有农民作为退路的土地,这样即使可以缩小城乡差距,却必然导致城市二元结构的日益严峻。在城市这个局促的空间里面形成更趋尖锐对立的二元结构,对于正处在矛盾多发期的中等收入阶段的中国,显然不是好事。
也正是从这一点考虑,从我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大局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慎重稳妥,决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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