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农民利益方面,会做出损害农民利益、截留资金等方面的行为。那么,农地租赁、转让、入股等就更容易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截留收入。如何预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按照议案,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以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启动农地入市改革,是需要足够的胆略和魄力的。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这方面出现问题,影响可想而知。但是,如果这一步不迈出,农村改革要想向纵深推进,难度也可想而知。
可以肯定,试点工作的展开,将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和观念转变等,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农村人口的流动,也将在新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出现新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会带来农民的反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不仅在土地流动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且土地流动的审批、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等,也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给了地方。其中,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作为,将对此次改革试点至关重要。
必须看到,在农地入市的政策大门没有正式敞开前,一些地方实际已经进行了初步探索。如由村级组织负责,把农民的土地集体承包给一些种粮和种植经济植物的农民。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这方面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如农民和承包者利益双重损害,一些地方的村级组织擅自撕毁合同等。
而从目前各地撤村建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如何给失地农民建立相对稳定、可靠、有效、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支撑,农地流转就极有可能出现让农民集体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失地农民住进高楼、生活贫穷的现象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的。
按照以往的经验,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农民利益方面,包括专项拨款、专项资金、扶贫救济等,常常会做出损害农民利益、截留资金等方面的行为。那么,农地租赁、转让、入股等就更容易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截留收入。如何预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尤需要重视的是,在推动农地入市改革试点过程中,要防止地方政府、村级组织与极少数人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将农民的土地以租赁、受让、参股等方式,集中到他们手中,然后再通过转租、二次转让、股权流转、将土地卖给城市人建房等,从中牟取暴利和私利,引发各种腐败问题。这也需要相应设计农地入市的标准流程,杜绝暗箱操作,侵吞农民利益。
允许农地入市,是农村土地改革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规范好地方政府的行为,提前扎好制度的篱笆,并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才能让农地入市改革真正让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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