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型联合社。这类联合社的特点是:(1)植根于传统农村社区,成员分布的地域性很强,多以县、乡(镇)为边界;(2)成员以本地区的各类合作社为主,并广泛吸纳农户、农业企业等加入;(3)服务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会根据自身需要、社区需求和市场情况不断拓展;(4)成员主要从联合社获得各类服务,而很少与联合社发生交易。
启示与思考
通过分析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契约联结机制可以发现,联合社的出现有着其深刻的制度根源。从联合社的成立及其发展类型来看,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这种组织形式是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出台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政策。
第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类型的分化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针对目前已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联合社,要采取兼容并包、分类指导的方针,在尊重基层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开展联合与合作。政府部门要创造有利条件,给予联合社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联合社形成诸如生产型联合社的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销售型联合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的平台和创造品牌的空间;引导产业链型联合社创新组织内部联结方式,鼓励其向着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方向综合发展;有序引导综合型联合社广泛开展各类支农服务。
第三,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监督和支持并举。要切实加强监督监管,防止出现打着联合社的牌子而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套取国家资金支持的“挂牌社”、“空头社”在联合社领域出现。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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