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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是必然趋势

网友投稿  2015-02-23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至今已八年有余。据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统计,目前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已达100多万家。现在,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开展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随着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因素不断被广大群众认可,一种面向市场的、更为高级的联合形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开始在基层的实践中出现。据农业部统计,目前我国基层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有6000多家。

  走向联合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在更高层次上合作的要求,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也是题中应有之意。2013年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分别明确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在国家层面确立了行动指南。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产生原因

  从合作社到联合社,代表着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出现,必然使得组织系统内部的某些潜在利润得以实现。

  潜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变迁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可以理解为制度不均衡时的获利机会),是诱使行为主体和决策主体自发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并实施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契约安排,使得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得到了实现。

  第一,合作社之间的契约联结机制,使得联合社能够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合作社实现联合与合作,能够使合作社变“大”、聚“力”、做“实”,可以迅速提升生产经营规模,建立起与农业企业谈判的基础,从而能在生产资料、服务与产品等方面获取更多的利润,实现单个合作社无法达到的规模经济。

  第二,联合社内部的契约联结机制,能够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在联合社内部,合作社之间达成了互惠互利的契约联结机制,这种契约既包含了纯粹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称为“显性契约”),也融入了农村社区、宗族、乡亲之间的互助机制(称为“隐形契约”),从而使合作社为其他合作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外部经济,在联合社内部得到回报,实现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第三,联合社内部的契约联结机制,能够分散单个合作社的风险。联合社将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统一到同一个制度框架下,在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还能够降低单个合作社在面临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农产品销售市场、金融市场时的不确定性和弱势地位,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四,联合社内部的契约联结机制,能够节约合作社的外部交易成本。例如,联合社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产品上下游之间的各合作社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地降低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成本。

  联合社内部不同契约联结方式的特点

  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有生产型联合、销售型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综合型联合等四种类型。

  (一)生产型联合社。生产型联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主要生产某地区的某一种名、特、优农产品;(2)积极吸纳相同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加入,以尽快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3)着重提高生产的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水平,并尝试开展初加工、直供直销等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4)需要经营实力突出、声誉较好的专业合作社牵头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销售型联合社。销售型联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主要从事蔬菜、水果和其他农产品生产、粗加工和销售,靠近终端消费市场;(2)大力发挥核心成员社的带动作用,与其他合作社开展深度、广度不同的业务协调;(3)积极通过“农社对接”等方式稳固销售渠道,努力把成员合作社的产品以更少环节、更优价格销售出去;(4)注重培育联合品牌,将成员合作社的农产品细分并进行差异化营销。

  (三)产业链型联合社。产业链型联合社具有以下特点:(1)生产技术、管理方法、销售渠道等依托农业企业,企业牵头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是组织核心;(2)企业一般是农资生产商或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需要用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来稳定农资销售或原料收购;(3)产业链整体协作紧密。

  (四)综合型联合社。这类联合社的特点是:(1)植根于传统农村社区,成员分布的地域性很强,多以县、乡(镇)为边界;(2)成员以本地区的各类合作社为主,并广泛吸纳农户、农业企业等加入;(3)服务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会根据自身需要、社区需求和市场情况不断拓展;(4)成员主要从联合社获得各类服务,而很少与联合社发生交易。

  启示与思考

  通过分析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契约联结机制可以发现,联合社的出现有着其深刻的制度根源。从联合社的成立及其发展类型来看,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这种组织形式是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出台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政策。

  第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类型的分化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针对目前已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联合社,要采取兼容并包、分类指导的方针,在尊重基层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开展联合与合作。政府部门要创造有利条件,给予联合社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联合社形成诸如生产型联合社的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销售型联合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的平台和创造品牌的空间;引导产业链型联合社创新组织内部联结方式,鼓励其向着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方向综合发展;有序引导综合型联合社广泛开展各类支农服务。

  第三,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监督和支持并举。要切实加强监督监管,防止出现打着联合社的牌子而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套取国家资金支持的“挂牌社”、“空头社”在联合社领域出现。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5-02-23/66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