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保障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对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也就是说县乡政府的职能基本上包括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职能中有些职能并非是基层政府的所能完成的,如农村义务教育、农业科技投入等。从政府治理角度看,它是一个范围遍及全国的纯公共产品,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个国家义务,而非基层政府的义务。对于这些事务,国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以义务教育为例,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国家对所有适龄儿童实行无差别对待,每一个人能公平而不受歧视地分配教育资源,使用现有教育设施。在我国,税费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成为地方基层政府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这显然与世界各国做法不一致。税费改革后,我们确立了"以县为主"的财政投入体制,主要强调通过转移支付来确保农村儿童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这是财权与事权相对平衡表现。对基层政府其他职能,国家要保证其实现,则要赋予其财权,因为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则意味着财权,也只有财权与事权相对平衡才能使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才能避免三乱等伤农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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