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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析


 

  近十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日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进入快速增长轨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并配有更加明确、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信号,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呈现超高速的“井喷”现象。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4月底,全国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110万户,注册资本达到2.23万亿,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

  据农业部经管司的初步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实现农业产业的全覆盖,其中以种养业为主,占总量的70%以上。尽管社会上和学术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质量存在种种质疑声,现实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假、空、死”①合作社现象,但不容置疑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合作社的总体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服务内容综合化、服务水平专业化、服务方式一体化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大趋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

  (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统一经营实现方式的重要载体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是生产经营规模超小化,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引导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广大农户参与现代化进程?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是如何实现统一经营长期没有破题,农村的现实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已经形成了“双层经济”,而不是“双层经营”②。

  在合作社发展较好的村庄中,合作社创新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替代原有的村集体实现了农户家庭经营层面之上的统一经营,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制度缺陷,改善了农户的生产要素配置,提高了农户市场竞争地位。

  当前合作社发展统一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社员分户生产管理、合作社提供从种到收的一条龙社会化服务。即“(农户)生产在家,服务在(合作)社”。入社农户保持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继续在原有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产品生产,但是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购买、植保、浇水等田间生产管理服务以及产品收获、销售等由合作社统一提供服务③。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品牌。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服务,实现分散农户的投入品的规模购买或农业设施的共同利用,以及农产品的规模销售,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土地连片统一耕作、统一植保,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降低了环境污染。

  二是农户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聘用生产经营人员对社员入社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并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生产管理,最终统一产品销售。而农户成员完全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合作社纯收益按照社员入股土地进行分红。为提高农户入社积极性,合作社通常按照农户土地原有收益提前支付货币或实物地租,并优先安排有意愿的社员在合作社打工。近年来,这种形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力推的一种形式,如课题组调研的山西晋中地区、江苏盐城地区、以及青海海西州,地方政府在有关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制定专门的政策条款鼓励农户土地(草场)入股发展合作社。

  三是农户土地入股、转包经营、合作社提供中介服务。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统一发包给社员或租赁给其他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合作社代表入社农户与承包方(或租赁方)谈判土地使用价格,并签订合同。合作社代表入股农户的利益,协调与土地使用方的关系,保障入股农户的土地租赁费收益。同时也降低了种植大户、龙头企业与一家一户农户谈判的成本。

  通过合作社实现统一经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与公司直接租赁农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更好地保障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合作社制度保持了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者的地位。而在公司经营模式下,转让土地的农户只有地租收益,无法分享或非常有限地分享到承包期内土地产出的增值效益,而且在合作社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前两种模式下,它使得那些受到劳动力市场排斥、难以实现离土转移的中老年劳动力和病残农民能够实现自我就业,有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避免公司的短期行为。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公司经营土地的短期行为,而农户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人,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被物权化。因此农户将更关注土地的长期可以利用性,关注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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