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能够用于抵押,可以进一步充实农民对承
包土地的处分权能,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农村信贷供给渠道。承包的土地是农民家庭重要的财产,更适合作一般抵押物。实际上,随着土地租金的逐年增长,全国农村土地价值可能更大。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利于实现资金向农业农村回流,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要抓紧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的条文,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取的土地权利,不因土地使用主体转移和利用方式变化而变更。这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在承包土地上设置抵押权,应以经营权为客体。农民将承包土地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不影响农民和集体承发包关系。农民到期不能偿还抵押债务,债权人并不能取代承包方成为集体新成员。为防范农民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影响基本生计,应明确承包地抵押的限定条件,如规定农民只能抵押部分土地等。
二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突破现有法律界限,就需要修改法律规定。要明确和重申农民土地入股只能从事农业生产。鼓励工商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增收。为了有效防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带来的风险,在修改法律法规时,应
明确,农民只能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规定在公司倒闭时,必须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基本生计没有保障的农民,对取消土地经营权要加以合理的限制,为农户提供救济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近些年来,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经营,对农业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设施农业,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但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心,如加剧土地流转“非粮化”甚至“非农化”,挤压农民就业空间等。随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参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作出规范,趋利避害。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完全由企业与农民依法自主平等协商,不允许强行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要在有关法律中制定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超过一定规模的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技术资质、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三、依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存在的矛盾确实很多,最大的问题就是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征地制度目前已难以为继,应尽快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为改革征地制度提供支撑。
一是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讲,当务之急是改革目前的征地补偿办法。上届政府启动过《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地补偿标准)的修订,但未能完成。这个问题不宜再拖下去了,越拖农民利益受损越大,社会矛盾积累越多。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坚持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着力解决因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造成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无保障等问题。要改变“按土地原用途补偿”的原则及“补偿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十倍”的补偿标准,考虑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的区位因素等,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以各地区片价作为确立补偿的基本依据。应授权国务院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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