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结果,其制度基础在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关系到方方面面,涵盖股东组建与决策机制、合理设置股权的治理机制、社会风险防范机制、成员退出机制等等。各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改变农业经营方式,实施科技型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其发展态势良好,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地推行农村土地合作社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需要在保持农村土地产权完整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农村土地产权的完全性,从而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走科技型农业发展模式之路。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的背景、主要类型与制度基础
1.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及主要类型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农业老龄化、农业女性化及土地撂荒现象突出,制约了农业生产。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需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发轫于沿海发达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一新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做出的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土地股份合作、生产专业承包”的经营体制创新通过土地、农机和劳务合作实现规模经营,通过专业承包、明确责任、绩效考核等现代管理方式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值得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参考借鉴。其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并非全新
的土地流转方式或农地制度创新,其保留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核,克服了土地转包、出租等行政调整的局限。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分散于家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股份合作组织的这种变化,对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权利结构、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无疑是深刻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强调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进行入股合作,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形式,以市场的手段将土地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实行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机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开发,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新发展,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和发展。按入股方式、入股范围、经营方式、分红方式不同可将土地股份合作社划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份额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委托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复合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当前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过程中,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使农业产业化、土地生产力得到提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将为社会主义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探索一条新路。
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的制度基础
农村土地合作社源自农民的创造,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制度基础在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则是特定条件下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制度,特别是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个充满制度活力的土地权益流转制度,是土地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证。土地股份合作社其制度基础在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将土地作价入股,其实质在于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价值化。农村用地制度的演进规律遵循内生交易费用递减原则,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所有权与封闭治理必然导致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走向股份制。适时地进行产权结构的明晰、治理合约的遴选和分配制度的创新是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有效途径。20世纪80年代在广东南海等地进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目前在江苏等地都有一定规模的发展,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南海模式、昆山模式等可资借鉴的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以股份化和合作化的形式实现了组织和管理形式上的一体化,以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形式满足了社区内的多重需要以及将市场风险分散化,在一体化的基础上以决策权的集中化实现了对土地增值收益等各类潜在收益最大程度的挖掘和集体分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绩效之一在于农民将土地入股后,合作社的集体利益与农民个人的利益连在一起,形成合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规模化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基地,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绩效之二在于该制度安排既承认土地在农用时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也保障了农民分享土地非农用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实现了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推动了土地合理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一、二、三产业的联动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建立与实践,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对于农民参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益保障,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来说,是一重要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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