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政策建议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到2005 年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到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如今,我国已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这项政策的产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新事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社员退出、破产或清算时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征地补偿收益的归属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基础、治理机制及其法律属性等,需要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推进农户间的联合和规模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社,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民主协商,制定章程,按章办事。农村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让农民享有更充分的话语权,让农民更充分地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后的收益,同时引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农村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在保持农村土地产权完整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农村土地产权的完全性。建议在今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尤其要对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实名的社区集体资产及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范围,完全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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