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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纯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来源是家庭经营收入。进入80年代中后期,体制变革对农业影响逐渐减弱,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占比持续降低,工资性收入逐渐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这主要得益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国家对劳动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

  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村产权制度具有直接联系。在改革开放后,农户已基本上拥有除土地、房屋之外其他家庭财产的完整产权。八十年代中后期,农户家庭逐渐拥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转让权受到限制,不能取得租金、利息等收入。进入新世纪后,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农户可获得流转土地的租金收入或以土地入股的分红收入。在农村宅基地方面,农户只拥有使用权,转让权、获利权仍受到严格限制。尽管部分地区试点农村宅基地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实际上对农户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微乎其微。实践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目前,农村产权仍未完全得到清晰、有效的界定,下一阶段促进农民增收应该优先做好农村产权制度安排。一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政策。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稳定农民承包预期,有利于土地流转交易,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二是法理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尽快修改《土地法》、《担保法》等法律,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从法理上清除障碍。三是停止宅基地无偿分配,允许农民自住房屋在更大范围抵押转让。改宅基地无偿分配为有偿转让,使农民房屋财产价值得以体现,开展房屋在更大范围内转让试点。四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和实现好农民的财产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股份股权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带着土地等财产权利进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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