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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问题的要害不在所有制


  其实,即便是土地私有的国家或地区,也都普遍存在严格的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对农用地更是如此,这是公权对于私权的限制,跟土地本身的公有、私有没关系。台湾地区农地私有,但农民并不能随意变更用途。

  当然,公权要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例如,设立征地权这项公权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它所基于的公共利益,包括耕地保护、粮食安全、满足公益用地需求、城市化与城市规划等。

  这项公权的明确界定,在于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什么程序进行征地,尤其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格外重要。我国对征地权的设定范围仍然过大,公权被滥用的情况常有发生。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公权既要保护私权的自由行使不受侵犯,又要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此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除了立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公权之外,也要求私权制约公权,二者不可偏废。

  江平曾谈到:“现在私权日益觉醒和扩大,公权力仍然保持着较大的干预和管制力量,就会形成转型社会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甚至在某一时期会有尖锐的冲突。这是客观规律造成的。”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如何缓解,特别是如何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是具有现代法意义的重要课题。从规范性的视角看,公权与私权应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为此,要清晰界定事关土地的每一项公权和私权——反映在经济学里称为明晰产权,规范和加强公权对私权的保护,同时用立法约束公权,用私权来制衡公权。

  以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为例,常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限制农用地转向非农用地;二是限制建设用地从低集约度转向高集约度。前一种情况通常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等农产品安全供给的需要,后一种情况主要是出于城市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考虑。

  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种公权。但是这种公权的行使有时不尽公平,也不尽符合最优效率。比如所谓的基本农田保护,假以“国家粮食安全”等神圣的名义,但是,在具体而微的层面上,凭什么占用这块地,而不是那块地作为基本农田呢?北京金融街、上海陆家嘴可以不种庄稼,为什么要让亿万农民片面承担“国家粮食安全”的成本呢?政府的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管制,由于信息上的限制以及寻租的扭曲,在效率上更是有限度。

  “土地发展权”的设定

  为此,一些国家创设了土地发展权(LandDevelopmentRights),作为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物权,系指变更现有土地用途、开发强度而获利的权利。土地发展权可以流转或购买,受让人要支付对价,放弃“土地发展权”则可以获得补偿。土地发展权起源于英美两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陆续制定了土地发展权制度,或者类似于发展权的土地开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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