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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乡关系的农民土地权利回归


  《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如何改革? 强调需要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目前试点地区对宅基地的使用有不同方式,从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看有2个方面:一是服务城镇化、工业化的用地需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二是从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土地开发考虑,开展农民房屋抵押、租赁,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等。这几年财产性收入在沿海东部一些较发达的地方,已占农民收入的20%多,但从全国来看比很低,约3%。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民子子孙孙的生存,是基本的生存资料,从其历史和宅基地的福利功能看,宅基地的改革应当慎重;但从资产和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看,1333万hm2宅基地是笔巨大的财富,有很大的改革空间。不过现阶段,笔者认为宅基地改革试点应坚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封闭运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还不宜向市民开放。

  5.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

  土地是最大的集体资产,由于土地是稀缺资源,加上实行共同共有制,使农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可让渡性和排他性,致使每个成员都会想办法占有土地并取得收益,不利于资产的管理和提高效益,一些地方集体资产流失严重、集体负债严重。近年来各地开始探索集体资产改革,通过建立集体资产股份公司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实行公司化管理,明晰了产权,起到了集体资产增值保值作用,又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决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的权利,笔者认为是对改革实践做法的肯定,同时又明确了集体资产的改革方向。

  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1.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基本原则

  产权不明晰,财产权利边界不清,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目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产权主体不明确。集体所有的成员边界模糊,人人有份,结果是农民说了不算,村干部说了算。②产权权能不完善。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收益、处分权能受到许多限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部署将有利于完善农村产权权能。③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地方农业部门在承包地流转服务、流转平台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④城乡产权权益保护不平等。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利明显不对等,城乡要素没有实现平等交换,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

  《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制度演进历史看,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阶段性、复杂性、多重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①要兼顾土地的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既要充实农民的土地权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又要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②要兼顾土地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既要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发展,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要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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