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新型城乡关系的农民土地权利回归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人称之为革命性改革,国土资源部姜大明部长称之为“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对此,仍有不同认识。但笔者认为其意义至少有3点。

  (1)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明确了方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来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地位进入市场,在一级市场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租赁、转让、抵押等。

  (2)有利于打破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政府的垄断,将土地资源的配置权真正交给市场,为征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制度障碍。稀缺资源,只有市场配置才能真正提高效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

  (3)有利于农民直接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直接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收益。当然还有一些制度或措施需要明确:一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并确保严格实施? 二是城镇范围的土地是不是允许集体所有制存在? 一方面,要缩小征地范围,今后城镇范围的土地不一定都要征收;另一方面,《决定》提出,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可以与国有土地在同一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同权同价,这就意味着今后城镇范围的土地存在集体土地,但我国宪法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三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能不能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供本组织成员使用(买卖)? 目前我国有3种住房: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小产权房。应当说,对于小产权房中央态度明确,有关部委多次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如果农民集体组织在集体的建设用地上开发房地产,销售给本组织成员,如何看?建议允许试点探索。

  3.被征地农民收益权

  农村土地征占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和农村群体性上访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关心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农民关心补偿的高低,中央政府关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制度先后进行了3次改革,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探索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二是2004年开始提高补偿标准,三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探索缩小征地范围。党的十七三中全会和十八大分别提出了“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应当说,中央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下一步落实的关键是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包括:如何界定公益性用地? 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如何完善补偿安置方式?

  (1)关于公益性用地。大家对国防、外交用地没有异议,对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教科文卫设施用地纳入征地范围有分歧,而对工商业用地纳入征地范围普遍持否定态度。不过国外也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不同认识。比如,韩国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就将制铁、肥料及其他总统令规定的重要事业(如电子及造船、发动机制造、水泥生产等)列入“公共利益”范围允许征地,但在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2002年将上述事业排除出征地范围。这说明公益性的概念具有相对性、阶段性。美国通过议会或者法院判例对公益性进行界定,防止随意性的做法,值得参考。

  (2)关于补偿标准。目前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按被征地原用途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以内计算,尽管实际补偿已明显超过这一标准,但农民依然认为补偿过低,一般每667m2补偿3万~5万元。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农民拿到的征地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今后征地补偿要改变按原土地用途为公正补偿,参考当地的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严格来说,强制征地强制的是所有权的改变,财产权应得到保护,即财产的经济价值应符合市场规则。

  (3)关于补偿方式。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探索留地、留物业安置等方式,将部分土地留给村里开发,确保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受群众欢迎。如浙江省富阳市实施留地安置的2个村,每年分别可获得700万元和280万元的经营收益,效果很好。因此,这些多元保障安置方式应总结、推广。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宅基地、农民房屋与城市房地产是完全不同的政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特点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无偿收回”,其价值取向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保障农民居住权、严格保护耕地。历史上,1950-1952年,宅基地与房屋都归农民个人所有,只是随着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进,宅基地与其他农村土地一样,所有权归集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也面临新的问题,比如,超占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闲置宅基地。据中科院地理资源所测算,对全国农村“空心村”综合整治,可增加耕地的潜力达767万hm2。近年来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呼声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一户一宅制度应否坚持、有偿使用制度应否实行、宅基地使用权应否抵押等。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耕地 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现代农业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