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中提到了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这些主体的经营将形成农业经营体系中的“新”合作经营及“新”企业经营。新企业经营要涉及农业的产中环节,需要流转土地,与上文中的“公司+农户”的企业经营不同。如果企业在土地流转交易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弱势的小农户只要觉察出企业有任何影响其利益的行为时,比如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不按协议上涨租金,小农户仍就会选择集体违约以抗衡强势。面对有从众心态、缺乏契约意识、数量众多的违约小农户,企业同样会因维权的成本较高而放弃维权。若此,土地流转也就难以为继,新企业经营与一般企业经营就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合作社和企业作为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的主体,应改变目前的经营理念,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平等地对待农户,与农户形成真正的合作,互利双赢,土地流转才能顺畅,合作社和企业才能可持续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方式才会形成。
当然,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流转服务不到位等外部因素也影响土地流转。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诸种问题会逐渐显现。全面深化改革正逢其时。《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这些政策措施为土地流转提供动力和保障。各级政府有必要抓住这个良好的契机,针对不同类型农户土地流转的需求特点,出台政策分类引导,同时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价格评估机制,创业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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