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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惠农新政下的土地承包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三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央一号文件目前还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农民的承包地在现实中能够真正用作抵押还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及时跟进才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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