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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征地补偿费的村级分配


 

  在农村土地实行集体产权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的村级分配成为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孕育着各种可能的矛盾。基于对牛村征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实践的分析,研究发现,像牛村这样一个宗族性的、有着村社权威的村庄自身可以有效地组织村民商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且依靠自身力量化解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冲突。牛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注意平衡不同村民的利益诉求,并且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矛盾时具有灵活性,避免情义失衡以及村落人际关系的破坏。从农村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当下这种通过村民自治方式来处理征地补偿费村级分配问题,一来可以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抑制在村庄内部,避免将基层干部及基层政府拉扯进去,二来可以借用村庄内部的冲突处理方式和资源来处理由征地补偿费村级分配所引发的村民矛盾。

  一、问题提出

  近来,媒体报道的一起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所引发的村民暴力冲突广受关注。2013年12月23日,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高庙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村里3000余万元流转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数十名不在计划补偿范围内的村民(这些村民获得了村里在按人头分了口粮田后剩下的多余土地)要求进场旁听,被多名可分到补偿金的村民(在村里分配多余土地时,这些村民没有分到)拦在门外,从而引发双方百余村民追打斗殴,一名六旬老人在冲突中死亡。据报道,没有分到多余土地的村民之所以阻拦分到多余土地的村民进场旁听,是因为当晚村民代表会议要表决的分配方案是将30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金分配给长期没有分到多余土地的农户,计划分给每人7.5万元,而当初分到了多余土地的村民不再补偿。事发之后,高楼镇的干部表示,对于土地补偿金如何分配,一周内将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确定。[1]该起暴力冲突事件属于近些年来广泛出现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现有研究将土地征用收益分配引起的矛盾总结为三对:地方政府(国家)与征地村民集体的矛盾,矛盾的焦点是村民集体要求分享更多的土地级差收益;地方政府(国家)与拆迁农户个体的矛盾,矛盾的焦点是农民个体希望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矛盾的焦点是国家给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围绕着土地收益的分配,这些利益主体激烈博弈,形成了“土地政治学”。[2]

  但在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的实践中,除了上述三对矛盾之外,还有一对重要的矛盾,那就是村民(农户)与村民(农户)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是村民(农户)之间竞争地方政府(国家)给村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希望自家从中多分配一些份额。事实上,在征地补偿费的村级分配实践中,往往是村民之间围绕地方政府给村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发生冲突,甚至引发暴力流血事件,而村干部很少纠缠其中,乡镇干部更是甚少干预。换句话说,已有研究总结的第三对矛盾(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远不如村民之间的矛盾普遍和激烈。媒体报道的上述暴力冲突事件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在该事件中,分到多余土地的村民和没有分到多余土地的村民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安排出现了分歧;而在现有的政策设置之下,补偿费分配方案只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因此才出现了一方村民为了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分配方案,而将另一方村民阻挡在会场门外的情况。

  遗憾的是,由于受传统的“国家——社会”分析路径的影响,现有研究更多地关注农户个体或村民集体与基层干部、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矛盾,较少对村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矛盾进行经验研究。[3]在此研究视野中,一个代表性的结论是,在征地利益的分配中,政府与农民是一种零和博弈,并呈现出强政府——弱农民的关系格局,[4]并且农民的土地征用谈判权往往被村干部代为行使,农民自身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致使征地补偿非等价、补偿费层层截留,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5]有论者将这种状况描述为结构洞效应,即征地过程中的结构洞使基层政府能够控制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单方面制定征地补偿费方案。[6]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研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村民是一个利益整合体,而忽视村民内部的利益冲突。[7]例如,时红秀等学者的研究强调,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或其他土地觊觎者时,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土地合作,以提高谈判要价,保障土地产权的实施能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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