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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开展服务。重点加强经营性服务主体建设,培育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拓展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藏、包装、信息、金融等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促进家庭农场与各类组织深度融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本文由作者与赵海共同完成。作者宋洪远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海就职于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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