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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定位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主要形成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农村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功能作用体现在通过从事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行情,问诊)和加工原料。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特别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具有比较有效,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龙头企业集成资金、技术和人才,适合在产中服务和产后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在产中主要为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资服务、金融服务、品牌宣传、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人才培训等方面。在产后主要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

  把握好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

  一方面,大量的传统农户会长期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传统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取代传统农户,这是一个误区。此外,这些小规模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这不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另一方面,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相辅相成。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发展,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对传统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户也可以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成为其第一车间。在发展中,特别是在扶持政策上,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并重,不可偏废。

  优化新型主体发展的政策环境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以承包农户为基础,以家庭农场为核心,以农民合作社为骨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加强指导、规范、扶持、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创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环境。

  要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推进土地承包权确权,放活土地权利,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强化土地流转契约执行,消除土地流转中的诸多不确定性,让流入土地的家庭农场具有稳定的预期。

  创村金融制度。培育和引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破由一家或两家金融机构垄断农村资金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将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

  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增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新增补贴资金中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以鼓励规模经营的发展;对新型主体流入土地、开展质量安全认证等给予一定补助,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大对新型主体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水平。

  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创设针对当地特点的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蔬菜、水果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物,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在种粮大户和粮食合作社中,试点粮食产量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和种粮目标收益保险,通过指数保险的方式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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