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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改革要弄清农民需要什么


  第二,扣除上述用地后余下的土地,包括水田、山林、旱土、宅地等,确定时点和成员,在土地集体内再次均分到户,长久不变,允许买卖、出租、入股、抵押、继承、赠与,一次定型,定权颁证。如农民同意以最近一次承包为准,可以;如不同意而要求重分,也行。但要毫不含糊地说清楚,这次确权到户的部分,个体所有、长久不变。

  第三,再次均分的时点和成员权,要尽量涵盖涉地人口,减少争地和问题遗留。

  第四,为了做得实在,不“翻烧饼”,可试行三年。三年内,只能自耕、出租、继承,不能买卖、入股、抵押、赠与。三年试行,证明可行,固定下来,长久不变。

  这种积极的改革,立等可取。保守一点,也可再看它几年,拖它几年,拖到“张德元假说”成真,拖到代际更替进城农民“承包有权,所得无益”。但越拖问题越多,工作越被动。看准了的,迟改不如早改。

  实行上述改革,可以预见的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将会承接历史,对接现代,重构新图。

  比如,土地经营的主体,将会继续并完善以下六种类型:

  第一种,离土进城,土地流转。以中青年为主。一些全家进城就业的农户,为了留下根脉和防范危机,零地租或低地租,将水田、旱土、山林、水面、甚至住宅,交由在村近亲近邻打理,偶尔回乡祭祀,往来人情,一般不会出卖土地,也不太在意土地收益。这种类型,已占农户的50%左右,还会有所增加,但增长速度日见减缓。

  第二种,自耕农。老年为主,耕种自有农田,自给自足。约占农户30%左右,随着代际更替,呈减少趋势。

  第三种,他业为主,兼营农业,种田“走耕”。以中年和准老年为主。居住在自有或租用住房的附近小城镇,以工商或技艺为主, “走耕”自有和部分接耕的农田,大田作物为主,生产时节,回村务农,早出晚归。约占农户的5%左右,只要小城镇不衰,这类户数基本稳定。

  第四种,居村就业,以农为主,兼营他业。以中年和准老年为主。自有加上接耕或租入较多的农田,成为土地中等户。以农为主,就近兼营农业机械等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在生产结构上,重拾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其收入逐步与进城居住就业户旗鼓相当,甚或有所超越。占总农户的10%左右。由于土地资源有限,这个群体不会有太多的扩展,但个体会逐步壮大,成长为商品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农业技艺的带头人、互助合作的领军人、村级干部的接班人、乡亲乡愁的守护者等全能式人,在公共建设、公共服务城乡一体的背景下,甚至可能代代相传,成为农村农业农民的中坚。

  第五种,回归田园,休闲养老。城镇原住民或新进城人员,退休离职后,利用老家住房,回村居住,甚或经营少量自有或继承的土地,休闲安逸,终老归山。目前户数较少,政策有利,将缓慢增加。

  第六种,农业企业。即城镇或土着的资本拥有者,租佃为主,获得沿江、沿湖的滩地和平原多余的农地,经营农业,获取超额资本收益。但目前,因为地制缺陷,资本为获得额外高补贴而虚假经营,地方为获得政绩行政拼凑,名存实不至,异化较多。必须加强规范,引上正轨。

  如此,历史上的土地“村级市场”将重现,地价租价将维持在较低水平,农耕文明在传承中出新。同时,乡村治理方式包括行政(社区)区划、社会组织、活动内容、运行规则等,也将超越土地集体时代,因应变革,和平过渡,面貌日新。

  新一轮改革,重在基本制度建设,功在千秋,难以吹糠见米,不可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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