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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


  市地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三个方面: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

  1.宅基地。

  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但宅基地里面的学问最大。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即不得抵押、开发),无偿收回。但由于几十年来政策不断调整,实际执行中乱象丛生。如搞试点,有诸多难题需要破解。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1)农民宅基地问题建国时的土地改革就遗留下一个尾巴,土改只改耕地,宅地谁占谁有,大小不一,一些地方一直延续至今。在现实生活中,多占一处甚至两处住宅的现象为数不少。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在22108万农户中,2006年末,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3处以上的77万户,占0.4%。这给宅基地颁证带来难度,是承认历史,还是一律平分,在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上都需要完善。

  (2)农民宅基地具有永久性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户一宅,如果抵押出去就无房居住,“居者无其屋”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3)宅地两张皮。宅是私产,只有地面权;地是公产,拥有地底权;二者又无法分割,只转宅不转地无法实现。

  (4)转让给谁。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可转让给本组织成员,如转让给本组织以外的人就损害了本组织成员利益。

  (5)如果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这个“跨”的范围是多大,是跨村,还是可以跨乡、跨县、跨市甚至跨省。“跨”出以后,受让方要不要给集体组织交纳土地占用补偿款,不然他就无权享有使用权。

  (6)既然可以“跨”,可不可以跨越城与乡的户籍壁垒,市民可不可以下乡参与转让。一旦市民可以下乡参与,一些城里有钱人势必大举介入,这将带来“富人通吃”的巨大社会问题。

  (7)既然可以“转让”,转让是不是有偿转让,如果有偿转让就是一种“交易”、一种买卖,与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不相一致。

  (8)法律规定农民一户一宅,占两宅即不合法,如按现行法律即使有人转让,也没有人能接收。

  (9)流转不等于买卖,它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但它一定包括买卖,流转是种概念,买卖是属概念,不能用种概念否定属概念。例如我们可以说坐车不等于坐汽车,但不能说坐车不包括坐汽车,因为坐汽车也是坐车的一种。国外要么说买卖(交易),要么说租赁,要么说入股,含义清楚,而我们说流转就是为了回避“买卖”这个词,而现代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交易权,没有交易权的产权就缺失了财产权最重要的方面。

  (10)城里人买房拥有70年产权,可以交易。地虽然是国家的,但房子的买卖,实际上也变相进行了土地买卖。城里人不拥有土地但实际已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农民拥有土地,但土地及房屋无法交易,这个土地财产权是空置的。这一城乡之间的土地财产权悖论如何化解,值得研究。

  (11)宅基地可以抵押担保,只是专家和农民的一厢情愿,在现行体制下,作为金融部门对此基本是没有兴趣的。一是标的物的评价难;二是一旦农民违约,金融部门拿到这个“烫手的山芋”无法脱手,不能买卖,即使能买卖,城郊的好办,对穷乡僻壤的农房谁又感兴趣呢?

  (12)宅基地眼下唯一可以流转的出路,就是进城农民自愿放弃,由政府出资补助其在城市购房的合理资费。交出的宅基地可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政府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但如拿到城市使用,政府应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合理补偿。两头给钱,地方政府未必有积极性。

  (13)既然实施住房财产权有偿转让试点,可否试行划断时间,今后所有宅基地一律不再无偿取得,以体现有偿转让的公平性,但这需要顶层设计出大政策。

  可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困境,需要在实践中审慎、细致、深入、广泛地探索研究。

  2.经营性建设用地。

  主要指过去乡镇企业用地。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机制的突破性举措。同时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些重大举措是维护、保障和发展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但操作起来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首先,这里“符合规划”指的是哪一种规划,是主功能区规划,还是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还是产业规划,而且这几种规划哪个是上位法,谁管谁,另外符合规划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乡哪一级的规划,目前都不清楚,都需要今后探索研究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如按同地同价征收,一是谁定价,市场定还是政府定(美国的合理价格是不超过周边历史上的最高价就叫合理价格)。二是区分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同一地块按公益性的补偿就低,非公益性的就高,巨大的利益差别相邻之间一旦互相攀比,将无法实施。第三,如按同地同权征收,乡企用地相对应的应是城市国有土地中的工业用地。由于环保等原因,过去分散的乡企不再适合搞工业开发,但如果将分散的乡企集中到一个园区,这样可以同权,但这显然不是一些人希望的。他们希望的是要和城市商业用地同权,而即便在城市,工业与商业用地也存在巨大的权利差异。第四,农村土地转为乡企用地,一直没有标准和规则,也没有比例限制,这个口子一开,乡企占地多的地方会马上暴富,而本来乡企就不发达的穷地方会更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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