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处理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合作金融等的关系。农村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并不冲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是谁取代谁,而是要齐头并进。当然,从国际经验来看,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起以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撑)为主体、商业金融为补充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积极支持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解决“小农”贷款需求。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积极设计更为科学、严密的制度,特别是风险防控机制,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
总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既要允许理论自由探讨,又要允许实践试验创新;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循序渐进。最终,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可通过信用担保等其他途径贷款,无论大农,还是小农都可以贷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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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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