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代耕”“代种”诱发农地纠纷需重视


  当前,由“代耕”“代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此类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成为农村地区一个不稳定因素。

  前不久,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人民政府对检察机关根据一起“一亩六分地”抗诉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积极回应,首次对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 规范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摸底调查,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关系,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打好 基础。姜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士林表示,这项工作将实现农户家庭成员界定、位置界定、面积界定、用地性质界定“四个清楚”,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另 外,还将大力推动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构建区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1.6亩土地引发纠纷

  1998年,原姜堰市(姜堰区前身)官庄镇东华村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5.1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后,由于乡镇合并,东华村并入沈高镇华扬村。

  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5.1亩地中的1.6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江苏省开始免征 农业税,并对种地农民给予补贴。同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以户为单位制作《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以便发放补贴,核查中,将上述 1.6亩土地登记在吴茂荣名下。

  2010年11月,吴爱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1.6亩土地。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 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登记时,吴爱凤并没有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 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吴爱凤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 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此案中,吴 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由此可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沈高镇人民政府并无登记的职能,其《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所载内容既不能产生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土地达成合意,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判决不当。

  经姜堰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1.6亩给吴爱凤。此案于当年年底执行完毕。

  农村土地纠纷增多

  据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仅以姜堰区沈高镇为例,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这种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的“代耕”现象涉及50余户。“限于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承包流转不规范的危害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对于社会来说,土地维系 着农村的稳定。”承办检察官陈莉说,2013年12月,姜堰区检察院向沈高镇人民政府、华扬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完善土地 承包合同手续,积极做好矛盾调处工作,消除纠纷隐患。目前,沈高镇已经做好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规范登记工作。

  记者采访发现,土地“代耕”“代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同村乡里或本家亲戚之间,如果纠纷解决不好,对于当事人甚至全村的和谐稳定都是一个潜在威 胁,而且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案件进入诉讼后时间跨度长,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较少,不利 于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农村工作的开展。

  据了解,在税改前,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甚微,许多人纷纷选择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不足以耕田种植,于是出现大量的田地抛荒,有关政府部门 于是鼓励外出打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给他人耕种。税改后,不仅农业税减免,而且国家为鼓励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以作奖励。农业收成好,粮价上涨,使 得农民感觉到种地挣钱,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纷纷开始要回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不愿意退还,由此引发的纠纷在近几年持续增多。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处理 对照 耕地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