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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效应的影响


  (2)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让农民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有效途径。土地是稀缺资源,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阶段,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更加显着。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就是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进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利用方式的大胆创新。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能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真正能够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3)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是一种相对规范的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推广价值。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中的信托契约具有比其它委托、代理契约更高的稳定性,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户、托管公司、农业经营公司各方的利益,便于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大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所以,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丘陵山地;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因此,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小结

  通过对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析发现,在进行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我国大多数农户而言,土地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其“活命田”和“不能实现非农就业的退路”。必须充分保障农民有种地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和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家庭承包地。二是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只有遵循市场规律,妥善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这是保证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的物质基础。三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土地制度创新探索,要始终坚持以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导向。凡是有利于生产力解放的方式,就要敢于从农村基层进行创新实践,这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起点,也是前沿阵地。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推广以农民群众不断提升的满意度作为推动工作的主要动力,尊重农民话语权,并确保农民能充分获得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当地农民对于这一的土地流转模式非常乐于接受。

  四、政策建议

  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缺陷已成为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掣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及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问题。鉴于此,近年来国家连续密集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意图堵上这一制度漏洞。本文基于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分析了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作用,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在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农村农业发展需要积极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通过结合当地基本情况和现实困难,灵活构建行之有效而又平等互利的土地流转平台,着力于解决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在内的“三农”问题通常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第二,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城乡资源要素均衡配置,能够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必须特别强调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始终把农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中土地增值的收益。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和企业的风险。通过建立由政府、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是保证处于先天弱势地位的农民在土地交易中获取收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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