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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今年前3季度,我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7627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6%,高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2.8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增幅有望连续4年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这些年,我国农民收入连年增长,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改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描绘了清晰的蓝图,明确提出“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村改革30多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走进城市,“谁来种地”、“怎么种地”、“以什么组织形式和方式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已经进入了通过创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时期。

  据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约4440万户发生了耕地流转行为,占承包农户总数的19.32%。目前仍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1.9亿户,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

  数据表明,农民家庭仍是我国农业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但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户承包耕地经营权的流转,其他各类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快速发展。目前,全国已发展起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个,入社成员5300多万户;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0余万个,带动农户约1.18亿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是农业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原来各家各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有了流转和集中的可能;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在加速各种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成长。

  从实践看,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主要有3类形式:一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扩大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如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二是通过“耕、种、收等主要环节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主要靠家庭成员”的方式,扩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既有围绕某些特定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而展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

  我国人多地少,不具备世界上一些国家可以发展大规模农场的基本条件。加上农业基础薄弱,科技水平较低,多数农民工家庭短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放弃对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诸多复杂情况,各地应避免一哄而上,要在积极的探索中稳妥推进。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前不久,安徽决定在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通过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等,工农城乡关系逐步走向协调。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增长乏力,增收出现困难。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更快地富裕起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首先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让法律已经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举措,都为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次,要建立更好的制度,使农民的财产权利得以更好地运用。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过程要防止走偏,防止眼睛只盯着农民的土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日前强调,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定不能误读为“农地入市”,要把握好3个限定词:一是限定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建设用地,更不是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二是符合规划;三是符合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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