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有地,人生其上。针对新三农的上述新特点,及时地把发达国家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组织方式作为中国的参照,这是必然和现实的选择。什么是家庭农场?2006年,笔者根据当时一些“家庭租地农场”兴衰的经验,用列举的定义方式提出:家庭租地农场要具备的条件是:家庭主要劳力能获得略超过城镇家庭的收入和生活;劳力为家庭成员,一般不雇用工人;规模适宜的、代际相传的土地权益;生产生活用房;主要机械自有自驾;齐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畅通而稳定的销售市场;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等。
中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最近农业部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第一是农业户籍,第二是适度规模,第三以家庭成员为主,第四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笔者认为,上述定义的家庭农场的四大要素之中,“第一是农业户籍”有待深入讨论,因为现实中的家庭畜牧场、家庭园艺场等,其场主就多不是农业户籍,这可另行讨论,其余三项列举是适宜的,其“适度规模”也可以多种途径来实现,如蔬菜可以无土栽培,禽畜可以高密度饲养。但作为农业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其中的“适度规模”的唯一来源只能是土地。没有属于家庭支配的、长久不变的、有法律保障的土地,规模就是不稳定的,以家庭成员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就无从谈起,或者只能算是一个游牧式的家庭,全家流动着打工种田,今年东南,明年西北,永无定所,也就永无农场所需的资产、科技、管理等的积累和代际传承。国外的家庭农场,从初创到较为稳定的经营,一般要有几代人的努力,这就更需要稳定的地权来保证。现有的所谓家庭农场,就因其缺少家庭支配的、长久不变的、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权益,因而经营主体的流动性很大,难以巩固,也因此而陷入行政性拚凑家庭农场的困境,广为诟病。可以说,目前的所谓家庭农场,大多是临时性、过渡性的,是难以长久的,有一时之功,无长久之效。
土地制度如何完善,笔者的设计是取消集体所有,实行“国家所有、家庭占有,完全产权,长久不变”的土地制度,并写有《土地改革语录23条》和《农地地价读书笔记16条》。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行“国家所有、家庭占有,完全产权,长久不变”的土地制度,并不一定立马就会让家庭农场从土地交易市场获得所需规模的土地。家庭农场通过农地交易市场获得有规模的土地,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历史上的地主,除了获得官有和共有公田如官田、族田、学田、寺田以外,仅仅依靠购买民田形成规模是很难的,需要的时间长。《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一书记载,山东章丘县太和堂经营性地主李家,乾隆26年至55年的30年间,购入土地175.92亩,有36笔之多,从乾隆59年至同治7年的130年间,购入土地164.68亩,共有29笔,最大的30亩,最小的一笔才0.11亩,平均每笔5.68亩。今后,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土地,近期将主要依靠租佃,其背景仍是工业化和城镇化。据此,笔者总结历史经验,设计了通过“政府买租”发展家庭农场的方案,作为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补充和过渡性措施。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实行“国家所有、家庭占有,完全产权,长久不变”的土地制度,并不会立马带来家庭农场自有土地规模的扩大,还要这个改革干什么?因此问题非片言所及,留待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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