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
要加大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投放,除了满足农民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以外,要采取措施,为农民扩大再生产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评价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最重要的是看改革后农民贷款难是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是否有显着改善,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是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政策,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留在农村,从而实现农村资金的体内良性循环。
(六)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
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推动各省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落实二轮承包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认真执行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采取了将农村居民委员会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违法施政。要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撤村建居工作本身不允许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联系起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有另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
低价征地是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最突出问题,成为新时期“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征地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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