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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根据对1986~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调查数据的分析,我国非粮户增长趋势明显,自粮户和小规模农户依然占有较大比重,种粮大户的数量和规模逐步扩大。不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对国家粮食安全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利影响。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积极应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一)非粮户的增多威胁粮食安全在不种粮的农户中,一部分是发展其他经济作物而不种植粮食的农户,另一部分是完全退出种植业的农户。根据固定观察点的农户数据,两者比例大约在3∶7。2003年以来,这两类农户的绝对数量都在增加,但是完全退出种植业的农户数量增长幅度更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2010年增加到72.2%。可见,农户放弃种粮并不是调整种植结构,而是放弃农业生产。这些农户从粮食供应者变成了粮食购买者,单从这方面看,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二)自粮户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

  自粮户经营规模较小,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敏感性较弱,生产和供给趋于稳定,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较为稳定的粮食生产至少能够保障自我家庭的粮食需求。此外,这种经营主体在粮食晾晒、贮存、流通、保管上的成本较低,风险较小,也不会造成整个市场的剧烈波动。

  但是,目前这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农户采取粗放型生产方式,单产水平低,没有充分发挥土地生产力;二是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接受、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能力差,生产效率难以提高;三是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有一定负面影响。

  (三)种粮大户对粮食安全具有双重影响

  近年来,出现一些种植规模较大的粮食生产经营者――种粮大户,经营耕地少则几十亩,多则成千上万亩。这类经营者有效弥补了自粮户和小规模粮户数量下降带来的空缺,对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很多大户是承包别人闲置的土地或者开垦质量较差的荒地、废弃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其次,很多大户具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能力,能够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粮食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但是,目前种粮大户的发育还不成熟,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隐患。首先,这类主体以销售粮食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对市场变动较为敏感,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等微小变动都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生产波动性大。第二,目前种粮大户大多采取掠夺性的生产方式,较少对土地实施轮作、休耕、整地、施用绿肥等维护土地地力的保护性措施,这将损害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利于未来的粮食稳产增产。第三,种粮大户粮食储存、保管等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南方地区,大户普遍反映没有晾晒场、烘干设备、仓储设施等,粮食储运困难。

  (四)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准确地说,目前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而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例如,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信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这些服务可以降低农户生产的物资投入成本和人工成本,提高生产力。因此,专业合作社可以弥补小农户的劣势,提高生产积极性和单产水平,促进粮食安全。

  如何应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

  (一)稳定种粮收益,提高各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综合来看,我国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的核心在于种粮目标的转变,从自给自足向商品粮生产转变,以满足家庭粮食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小规模生产退出或逐渐减少,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大规模生产逐渐增多。这种转变意味着粮食生产将更加市场化,遵从市场规律,因此确保种粮农户的基本收益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首要因素。近年来,国内粮价稳步增长,种粮收益不断提高,这也充分调动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促进土地流转和合理利用,减轻非粮户的不利影响

  非粮户的增多对粮食安全不利影响的程度关键在于对非粮户自有承包地的合理利用。如果农户退出粮食生产后将自有承包地转租给他人进行粮食生产,并且承租人具备更高的生产效率,那么将减少对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粮食 土地 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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