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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于7月16日启动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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